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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解除有无溯及力

发布时间:12-03  浏览数:2108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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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2年第2辑·【民事审判信箱】

问:合同的解除有无溯及力?
答:合同解除原则上有溯及力,继续性合同的解除无溯及力。虽然对于合同的解除有无溯及力这一问题存在争议,但我们认为,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有溯及力。(1)承认合同解除有溯及力对非违约方来讲一般都有利。例如,①在非违约方已为给付而违约方未为给付的情况下,合同解除有溯及力意味着合同自始不存在,此时非违约方则可基于所有权返还请求权而要求违约方返还其已给付之物;如合同解除无溯及力,则非违约方仅能以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要求违约方返还其已给付之物。显然所有权返还请求权属于物权,其效力优于属于债权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故在此情况下,承认合同解除有溯及力更有利于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②在非违约方未为给付而违约方已为给付的情况下(此情况通常为瑕疵给付),承认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则发生相互返还的效果,非违约方可将瑕疵给付返还给违约方,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③在双方互为给付的情况下,合同有溯及力符合双方利益,对非违约方同样有利。(2)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的主要区别就在于合同终止无溯及力,而合同解除有溯及力。因此,承认合同解除有溯及力将有利于把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相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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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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