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追债时应当注意的技巧-青岛律师_青岛律师网_青岛律师事务所13780606735
    
    首页 - 合同纠纷 - 企业追债时应当注意的技巧

企业追债时应当注意的技巧

发布时间:11-20  浏览数:2133 【Close
分享到

 
首先来看诉讼前的追债阶段的技巧或注意事项
第一,一定要注意证据的收集和保存。
作为企业法务,在帮助企业进行催债起草文件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提醒相关业务部门,催债要尽量采用书面形式,留下书面证据,以方便日后起诉。对于双方关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以及具体数额的确定等方面的书面函件的证据,一定要注意收集和保存。
第二,提前在合同中约定好担保条款或者签订担保合同。
担保方式一般有抵押、质押或者保证。在抵押、质押方面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就是不要只签订合同,不去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他物权证。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担保物上设定了抵押或者质押,则此物就不能任意被处分,一旦债务人欠债不还,债权人起诉后就可以直接申请法院查封、拍卖该抵押或者质押物并享有优先受偿权。我在此要提醒各位企业法务的一点是:对于需要办理抵押或者质押登记手续的,一定要去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而不能只有担保合同。比如,以房产或土地使用权做抵押物的,分别在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后才生效;车辆、船舶作为特殊的动产,也实行抵押登记生效主义。以车辆作为抵押物的,要在车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以船舶做抵押物的,则需要到相关海事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一些权利质押也需要办理相应的质押登记手续才产生公示效力。比如以股权质押,不但要记载于公司的股东名册上,还需要到该公司注册地的工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以商标、专利、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进行质押的,要分别到商标局、专利局、版权局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此外,债权人还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保证人提供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这样做的好处就是,企业在自行追债失败情况下,决定起诉的时候就可以直接将保证人列为被告,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这样做无疑对于保障企业债权的实现大有帮助。(保证期间由当事人在合同中自行约定。如果没有约定,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如果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但可能因权利人起诉或一些法定事由而中断、中止、延长。)我代理的一个案件B公司欠A 公司货款960万元,C公司承担保证责任。要求B公司于2013年6月份偿还该货款,但债权到期后,C公司没有及时向C公司主张保证责任。2014年6月份,找到我想起诉B、C公司,我告诉A公司的负责人C公司的保证期间已过,可以不用承担保证责任,现在我们只能主张B公司来偿还欠款。A公司的负责人听后顿时大惊变色,最后也只能接受现实。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及时的主张权利有多么的重要,这一点大家要格外注意。
    第三,给债务人发律师函。
在决定起诉或者仲裁前,企业可以委托专业律师,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向债务人发送律师函,投石问路,看一下债务人的反应。有时通过这种方式,也可以实现债权。我曾经接手过这样的案子,是一起关于工程款追讨的,发送律师函之后,对方很快做出了反应,经过多次的书面沟通以及电话沟通,终于双方和解,签署了还款协议,并顺利收回了工程款,对于债权人来说,通过这种途径实现债权,也算是一种非常理想的结果了。
在此提醒各位法务:企业自行催款失败的时候,不妨委托律师,通过给债务人发送律师函的方式,追回欠款,相比通过诉讼方式追债,大大节约了时间、人力和金钱成本,可以说起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但如果企业已经掌握了债务人的确切的财产线索,又有能力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建议直接起诉,并做好诉前财产保全,以免打草惊蛇。
第四、充分利用支付令的方式追债。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督促程序,对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债权人可以不经起诉而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向债务人发出督促还债的支付令后,如果15天内债务人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债权人就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一件支付令仅需交费100元,对于债权人来说,支付令的好处就是简单快捷,可以大大节约诉讼成本和时间成本。
第五,一定注意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利。
 
其次,来讲一下起诉的注意事项或者追债技巧。
第一,查清楚债务人的资产状况并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实践中经常出现,欠款纠纷案件官司胜诉,但是却得不到顺利执行,因为债务人无财产可以还债。因此,提前查清债务人的资产状况,并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是十分必要的。
 
对于债务人的资产状况的查询,要尽量利用各种合法的方式方法。可以到车管所、国土局、房产部门核实债务人车辆、房产的产权及抵押情况,到工商局查询债务人所开办的企业、所持有的股权等,此外,对于债务人名下的无形资产,比如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等等各种知识产权,也都是可以申请法院查封、冻结、拍卖的。
此外,债权人还可以通过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来充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比如债务人消极主张到期债权,这时候债权人可以通过代位权诉讼来直接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如债务人低价变卖财产、恶意转移财产,还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的方式来实现债权。
在此,我提醒各位法务,所在企业出现上述情况时,一定要提前准备,对于有意逃避欠款或者无力偿债的债务人,一定要尽早起诉,避免过了诉讼时效期间而丧失胜诉权或者虽然未过诉讼时效,但是债务人已偷偷将财产转移变卖,导致无财产可以查封扣押。情况特别紧急的,还可以采取诉前保全措施,防止债务人将财产转移。
诉讼过程中或者诉讼前就申请财产保全,往往会对债务人产生一定的压力,这样就可以迫使债务人主动还款或者同债权人达成和解,更有利于企业追债目的的实现。
第二,查清债务人的工商登记信息
查询债务人的工商信息主要是为了搞清楚债务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情况。核实债务企业设立时候出资是否全部到位,如果存在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情况,债权人就可以将债务企业的股东一同列为被告,要求其股东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起诉之后,债务企业需要对其股东出资到位提供相应证据,如果确实已经出资到位或者没有抽逃出资的情况,我们就放弃对其股东的诉讼请求,如果债务企业的股东不能有充足证据证明,那对于债权人来说,相当于增加了被告人人数,对于债权的实现是大有好处的。
此外,如果该企业设立时候为其出具验资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是虚假的验资报告,债权人还可以将会计师事务所一并作为被告,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会计师事务所应以虚假验资金额为限对债务人的债务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 》
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证明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应有一个前提条件,即债务人资不抵债,无力偿还债务。因为与债权人发生直接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债务人,债务人应当首先以自己的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所清偿债务的不足部分才由会计师事务所在其证明金额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对于私营独资和合伙企业,由于实际经营人对私营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因此,企业在追缴欠款时,也可以将其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或者私营独资企业的实际经营人列为共同被告,由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总之一句话,对于债权人来说,承担还款义务的被告越多,债权人债权实现的保障就越大,就越利于债权的实现。
下面,我们再来讲一下执行阶段实现债权的技巧。
判决出来后,债务人能够自觉按照判决结果履行还款义务那是最好的,但是事实上,能够主动履行还款义务的并不多,很多追债案件需要进入到执行程序。执行阶段可以说是真正实现债权的最关键阶段。在我多年的从业生涯中,办理过很多执行阶段的案件,也总结了一些经验。在此同各位法务交流一下。
第一、积极查找财产线索。
在执行阶段,债权人一方面要积极的寻找债务人的财产线索,不要将所有的事都推给执行法官,我们知道执行法官都是很忙的,一个法官手上有几百个案件。一旦发现新的财产线索,就要将线索提供给执行庭,并要求尽快采取强制措施,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
第二、申请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债权人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积极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第三、申请对被申请人(个人)、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司法拘留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但一般情况下,司法拘留一次,执行案件会做结案处理。如发现新的案件可以申请重新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第四、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进行强制执行程序后,一般债务人都会转移财产,比如将银行账户中的钱取出来,将名下的房产、车辆卖掉,然后把财产隐匿起来。这种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搜查令,要求去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第五、申请限制被执行人出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9月8日法释〔2008〕13号)第三十七条:“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被执行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对其法定代理人限制出境。”
第六、申请在媒体上曝光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信息。
债权人还可以申请法院限制相关责任人出境,以及申请法院在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上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予以公布,由此给被执行人施加一定的压力,促使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作者: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张仁藏
关闭
资深律师 NEWS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查看详细>>
经典案例 | 人损索赔 | 合同纠纷 | 医疗损害 | 劳动人事 | 房地产纠纷 | 婚姻继承 | 知识产权
Copyright © 2011 法律之光 All Rights Reserved. ICP备案号:鲁ICP备15005173号
电话:13780606735 地址:青岛市苗岭路28号金岭广场2号楼11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