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吵架被“气死” 法院判决自担七成责任-青岛律师_青岛律师网_青岛律师事务所13780606735
    
    首页 - 判例研究 - 一男子吵架被“气死” 法院判决自担七成责任

一男子吵架被“气死” 法院判决自担七成责任

发布时间:01-05  浏览数:1511 【Close
分享到

作者:邹婷玉 覃星星

据新华网南宁1月4日报道,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了解到,因纠纷处理不当,本是邻里乡亲的徐剑与徐全发生激烈争吵、相互推拉,最终导致徐剑心脏病复发,丧失性命。法院近日审结了这起健康权、生命权纠纷案,依实际确定徐剑负70%的责任,被告徐全负30%的责任。

  2012年11月13日下午,曾有心脏病史、花甲之年的徐剑帮儿子维修家门口的道路,同村的徐全以修路占用了自家菜地为由进行制止,并与徐剑发生争吵。徐全要求处理好占用菜地问题才能再动工,但徐剑认为修路没有占用徐全家菜地。争吵过程中,徐剑先动手推了徐全,徐全被推后也不甘示弱,于是就互相推拉,数分钟后大家都停了下来,孰知停下来还不到1分钟,徐剑即晕迷倒地,随后被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徐剑的死因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所致心源性猝死。情绪激动、剧烈运动、轻微外伤等构成死亡的诱导因素。

  2013年10月,徐剑的亲属将徐全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徐全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6多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徐剑生前有心脏病史,应当注意避免情绪激动、剧烈运动等构成病发的诱导因素,其与被告徐全争吵、推拉是造成病发的诱因,是其本身身体原因导致的死亡,其对自身死亡负主要责任。被告徐全与徐剑争吵、推拉是造成徐剑病发的诱导因素,与徐剑的死亡有因果关系,有过错责任,构成对徐剑的健康权、生命权的侵权,被告徐全对徐剑死亡应负次要责任,依实际确定徐剑负70%的责任,被告徐全负30%的责任,判决被告徐全应赔偿4万多元给原告方,驳回原告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新华网
关闭
资深律师 NEWS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查看详细>>
经典案例 | 人损索赔 | 合同纠纷 | 医疗损害 | 劳动人事 | 房地产纠纷 | 婚姻继承 | 知识产权
Copyright © 2011 法律之光 All Rights Reserved. ICP备案号:鲁ICP备15005173号
电话:13780606735 地址:青岛市苗岭路28号金岭广场2号楼11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