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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如何把握员工“不胜任工作”?

发布时间:09-29  浏览数:2170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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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当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时,用人单位享有单方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权利。但,何为“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在实践中如何去把握呢?

律师认为:

第一,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明确约定岗位职责。这是用人单位确认劳动者胜任或者不胜任工作的前提条件。

第二,设计可操作性强的考核流程,形成规章制度并公示。

第三,对于考核结果由劳动者本人签字确认。若劳动者规定好录用条件后,可对考核结果开会公布,并给予劳动者辩论的机会,同时做好会议记录。

第四,依法定程序送达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并支付相应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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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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