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前认定工伤修订后解除合同如何享受待遇-青岛律师_青岛律师网_青岛律师事务所13780606735
    
    首页 - 人资管理 - 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前认定工伤修订后解除合同如何享受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前认定工伤修订后解除合同如何享受待遇

发布时间:09-28  浏览数:1974 【Close
分享到

来源: 山东工人报



  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于2011年1月1日生效实施,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工伤能否适用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在实践中主要有如下观点:



  对于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工伤,如果工伤认定在新修订的条例生效后仍未完成的,工伤的认定程序、认定范围、赔偿标准等均应当适用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67条的规定,这一点是没有争议的。但是,对于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工伤,如果工伤认定在新修订的条例生效前已经完成,但是劳动关系解除发生在2011年1月1日之后,也就是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生效之后,那么其赔偿标准应当按照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还是修订前的《工伤保险条例》执行,在这一点上是有争议的。



笔者认为,依据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67条规定:“本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本条是对该条例溯及力的规定,其溯及力仅追溯到“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情形,因此,对于本条例实施之前已经完成工伤认定的,本条例没有溯及力,因而其相关工伤待遇赔偿标准等事宜也应当按照修订前的《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于芳)


关闭
资深律师 NEWS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查看详细>>
经典案例 | 人损索赔 | 合同纠纷 | 医疗损害 | 劳动人事 | 房地产纠纷 | 婚姻继承 | 知识产权
Copyright © 2011 法律之光 All Rights Reserved. ICP备案号:鲁ICP备15005173号
电话:13780606735 地址:青岛市苗岭路28号金岭广场2号楼11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