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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法惩罚性赔偿率先突破界限

发布时间:09-02  浏览数:1138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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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余瀛波 来源: 法制日报

专家称“将为版权法专利法开路”


  8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第三次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修改后的商标法将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于1982年制定,在1993年和2001年历经两次修改,是我国改革开放后颁布的第一部知识产权专门法律。


  专家认为,此次修法在进一步方便申请人注册商标、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以及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方面所进行的诸多修正,在我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进程中,具有突破性的意义。


  恶意侵权可被处以三倍赔偿


  比如,第六十三条明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对此,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局长许瑞表指出,针对实践中权利人维权成本高、往往得不偿失的现象,此次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的1到3倍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同时,还将在上述三种依据都无法查清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酌情决定的法定赔偿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顺德认为,第63条中对恶意侵权者处以一至三倍的赔偿数额,引入惩罚性赔偿,在知识产权领域还是比较新的尝试,这种率先突破界限的做法,对于今后版权法、专利法的修订都具有现实借鉴意义。


  此外,该条还减轻了权利人举证负担。针对实践中权利人“举证难”导致损害赔偿数额偏低的现象,修正案增加规定: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侵权赔偿数额。


  商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将公开


  再比如,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冯晓青指出,此次修改后的商标法第七条“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第十九条“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中,两次提到了“诚实信用原则”,这既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此次能够在修法中被多次突出使用,也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


  第七条明确: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第十九条明确: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本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为保障委托人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商标代理活动,商标法修正案增加了相应规定,比如: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恶意抢注他人商标或者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不得接受委托;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对违反法律规定和诚实信用原则,且情节严重的商标代理机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决定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


  据了解,自2003年取消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人资格审批以来,我国商标代理机构呈现爆发式增长。截至目前,全国共有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已达1.7万家,数量是十年前的20倍。


  对此,许瑞表指出,商标代理是商标代理组织基于相关法律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当事人提供服务的一种职业,其服务水准和职业道德水平的高低既关系到委托人的切身利益,也影响到商标注册和评审机关的工作质量和效率。实践中,一些商标代理组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利用其业务上的优势帮助委托人进行恶意商标注册,甚至自己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牟利。


  对于目前存在的通过不当手段拉客等无序竞争现状,许瑞表指出,除了商标法修正案中的上述规定,商标局还将通过制定具体的条例加以严格规范,比如建立信用档案,对严重违规的企业实施市场禁入。目前,该信用档案已准备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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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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