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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民告官案件逐年上升 "民"胜诉率占3.5%

发布时间:08-19  浏览数:1526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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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记者从市中院了解到,2010年至2012年底,全市法院共审结一审行政诉讼案件10200件,接近前20年此类案件总数的12687件。针对此类案件逐渐上升,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日前,市中院和市政府法制办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要求相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据了解,1990年至2009年,全市法院共审结各类一审行政案件12687件;随着市民法律意识的逐渐增强,近年来,此类案件呈明显上升趋势。仅2010年至2012年的三年间,全市法院共审结一审行政案件10200余件,接近此前20年的水平。

  据近三年的统计数据显示,在所有的“民告官”案件中,民胜诉率占3.5% ,行政机关的胜诉率占11.6% ,协调和解后裁定原告撤诉的 70.1% 。“‘民告官’案件中,民胜诉的比例较低,一方面是因为更多的案件通过和解的方式解决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李建伟介绍,“另一方面是因为行政机关也在不断完善自己的工作,能文明执法、严格执法,及时化解相关的矛盾纠纷。”

  据介绍,目前行政诉讼案件的类型已经达到50余种,几乎覆盖所有行政管理领域。“从分布情况看,‘民告官’案件主要集中在城市建设、土地开发与利用、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管理领域。”李建伟介绍说,这几个领域的案件占到所有行政诉讼案件的一半以上。

  此外,从行政区域看,市南区的案件最多。“主要是因为市直部门大多分布在市南区,而根据规定,此类案件应该在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李建伟说。

  记者了解到,为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早在2004年青岛市便建立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根据规定 ,每年的第一件行政应诉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每年行政应诉案件在5件以下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不得少于1件;行政应诉案件在5件以上10件以下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不得少于 2件。

  但是,随着“民告官”案件的逐年上升,以往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诉制度已经不适合 。为此,日前市中院和市政府法制办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同时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的通知》,建立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建议书、出庭应诉案件备案、行政应诉工作考核等相关制度。

  “对于有重大影响、关系到多数当事人利益的群体诉讼案件,或者具有普遍性的行政类案件,要求行政机关相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李建伟表示,“这里所说的相关负责人是指‘行政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并不包括各科室的相关负责人。”为保证这一制度的落实,法院会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情况进行备案,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的执行情况也要纳入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范围。

  ■现场

  被罚5万,企业状告公安消防

  新规实施后即墨开审首个民告官案件,相关负责人出庭

  8月16日,新规实施后的首个民告官案件在即墨市人民法院开审。

  坐在原告席上的是山东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第一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坐在被告席上的,除了即墨市公安消防大队的律师外,还有即墨市公安局一名分管消防的副政委。

  据介绍,2011年6月,山东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青岛成立第一分公司,并授权第一分公司全权负责青岛地区的消防工程项目施工和消防工程项目的维护保养工作。2012年5月,山东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取得《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机构资质证书》。

  2011年9月20日,第一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TCL家用电器(青岛)有限公司签订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并以自己的名义出具了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报告书和相关发票。

  2012年9月6日,即墨市公安消防大队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第一分公司未取得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机构资质证书而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违反了《山东消防条例》相关规定,随即作出罚款人民币五万元的行政处罚。

  2012年11月,第一分公司在缴纳罚款后,向即墨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即墨市政府经复议认为,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机构资质证书是由相关部门依照法定程序核准颁发,第一分公司不能因授权而取得相应的资质。因此,即墨市政府认为,即墨市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的本案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决定维持其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因不服复议结果,第一分公司向即墨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庭上,双方律师展开了唇枪舌战。第一分公司认为,作为分公司,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总公司的监督指导下开展业务,相应的民事责任均有总公司承担。第一分公司并非独立的从事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无需再另行取得《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机构资质证书》。第一分公司认为,对方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撤销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返还已交纳的罚款。

  但即墨市公安消防大队的辩护律师则认为,第一分公司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没有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服务,其从事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资质不能由授权而取得,更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服务合同和提供维护保养服务。请求法院驳回第一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过近一个小时的审理,最后法院决定择日宣判。记者注意到,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坐在被告席的即墨市公安局的相关负责人并没有插嘴辩论。只是在最后陈述阶段,拿着早已打印好的材料大声宣读一遍。

  声音:

  象征意义大过实际意义

  对此,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李建伟认为,出庭涉及很多法律程序、法律术语,很多负责人不甚了解,往往导致硬着头皮出庭,却不敢轻易发言。“我认为,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象征意义大过实际意义。”他还表示,“负责人出庭并不能左右官司胜败,但通过与老百姓面对面沟通,可以更好地解决矛盾,对其今后更好地执法也有好处。”

  ■案例

  强拆过头,城管局被判违法

  1998年11月 16日,李沧区的臧某和张某签订租赁协议,张某将其承包的位于大雁北土地4.7亩转包给臧某用于养殖,使用期限为10年。

  2004年8月20日,臧某又和青岛市李沧区九水路街道办事处上臧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承包协议,臧某延续承包该块土地直到2033年10月,用于养猪。此后,臧某在承包的土地上建设了猪舍从事养猪,并在院内种植了果树等经济作物。

  但是臧某建设的猪舍没有办理过规划审批手续。随后,在李沧区清违办、李沧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对违法建筑查处过程中,经过查证认为臧某建设的猪舍没有经过相关行政部门的规划审批。2006年4月24日,李沧清违办和李沧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臧某作出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并责令臧某二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

  通知书下发后,臧某不服,并向李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维持李沧区人民政府、李沧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该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随后,臧某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但最终市中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决定。2008年5月30日,臧某的违法建筑被强制拆除。

  臧某对相关部门强制拆除违建的行为不服,先后向城阳法院、市中院提起诉讼,但均遭到驳回。

  随后,臧某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确认清违办等以“清理违章建筑为由”强拆臧某猪舍等农用设施,强行收缴、处置臧某生猪及果树等财产的行政执行行为违法。

  经法院审理查明,臧某在强制拆除前一直在涉案租赁的土地上从事养殖业,清违办等强制拆除猪舍前未向臧某通知自行处理其违法建筑内的私有财物。臧某猪舍及其院内的私人财产至开庭审理时仍未返还。而移植臧某院内果树及要求社区保管其小猪的行为是李沧区政府授权委托清违办的,其责任应由李沧区政府承担。法院认为,行政执法局等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

  随后,法院判决,确认李沧区政府、李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清理违章建筑”为由强制拆除原告猪舍等农用设施,强制收缴、处置臧某生猪及果树等财产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驳回臧某对青岛市李沧区清理违法建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诉讼请求。

  判决下达后,李沧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李沧区人民政府不服,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经市中院审理,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决定。

  手记

  公民法制意识增强官员也得跟上形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90年10月1日开始实施,这部法律的实施昭示着政府可以成为被告,还宣告遇到官司后,公民可以跟政府平起平坐、对簿公堂。自这部法律实施至2012年底,青岛法院共审结各类一审行政案件2万余件,而2010年至2012年的三年间,此类案件大幅增长,达到1万余件。通过这一数字可以看出,市民的法律意识正在逐步提高,愈来愈多的人开始懂得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与此相对应,尽管依法行政强调多年,仍未引起某些行政机关的重视。这种情况下,将官员请到被告席上就显得非常必要。强制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助于消除民怨、缓解矛盾。另一方面,官员应诉更重要的是可以唤醒官员的法制意识和民本意识。通过应诉,官员提醒自己部门所作出的执法行为都必须有法律依据并且符合法律规定,否则,管理和服务的对象有权把自己推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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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律师 NEWS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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