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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未开具发票,买受人能否拒付货款?

发布时间:08-17  浏览数:1917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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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开具发票,与提供货物单证及保险凭证、技术资料一样,均为出卖人的附随义务,非主要的合同义务。

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交付货款和发票的先后顺序,买卖双方应当同时履行。但买受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货款,出卖人主要义务是交付货物,开具发票只是出卖人附随义务。如果出卖人交付了货物,履行完毕合同的主要义务,买受人不能以出卖人未开具发票拒绝付货款,除非合同有明确约定出卖人应当先开具发票。



来源:商事审判例释 梁作民 高益民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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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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