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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院有关负责人就《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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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新华网

——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就《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答记者问

新华网北京8月9日电(记者陈菲)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深入推进,群众对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了更高关切和期待,人民法院办理的自赔案件数量逐年增多。为统一、规范法院办理自赔案件各项工作,确保及时、公正处理赔偿请求人提出的国家赔偿请求,最高法院9日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

问:出台规定的背景和其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由人民法院或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负责审查处理的国家赔偿案件分为两类,一类是人民法院办理的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即自赔案件;另一类是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的,以其他国家机关或下级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根据国家赔偿法,以上两类案件分别适用不同的审查处理程序,两种程序共同构成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程序制度的基础性内容。

201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就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的国家赔偿案件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但对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的程序,国家赔偿法没有作出具体规定。

实践中,许多法院积极创新工作方式,引入听证制度,加强协商力度,妥善处理涉赔矛盾的成效较为明显,但仍然难以满足人民群众通过公开、公正程序实现合法权益的新期待、新要求。为此,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多次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规范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工作建议。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赔偿法,规范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的程序,提高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工作水平,有必要对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的程序制定专门的司法解释。

问:规定在适用范围上有什么特点,在办案机构上有无具体安排?

答:关于办案机构。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以来,绝大部分基层人民法院成立了国家赔偿小组或理赔小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都依法设立了赔偿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实践证明,由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办理自赔案件,能较好地保证案件处理质量和效率。因此,规定明确基层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小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负责办理本院的自赔案件。此外,规定重申,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对自赔案件予以立案审查,赔偿请求人的申请符合该规定列举的条件的,方予立案受理。

问:在规范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提高工作要求等方面有何具体规定?

答:在规范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方面,完善了自赔案件的承办与决定方式、办案方式、自赔协商以及中止、终结办理案件等制度。

例如,关于办案方式。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应当进行全面审查,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必要时法院可以采取调取原审判、执行案卷,向原案件承办部门或有关人员调查、核实情况等。针对争议较大、案情疑难复杂的自赔案件,规定人民法院可以组织赔偿请求人、原案件承办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举行听证。此外,在提高自赔工作要求方面,规定还统一、规范了以下事项:一是制作笔录,要求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中,听取意见、调查核实情况、进行听证,以及开展协商工作的,应当制作笔录;二是明确工作时限,规定了决定是否回避及其复议的时限,作出并送达赔偿决定的时限,扣除办案期限的条件,以及办理申请支付赔偿金相关事宜的时限;三是详细规定了国家赔偿决定书必须载明的事项等。

问:规定对赔偿请求人申请支付赔偿金做了哪些规定?

答:其一,对于赔偿请求人向人民法院当面提交申请支付材料,规定应当出具收讫凭证;对于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予以记录。其二,对于赔偿请求人提交申请支付材料三种不同的情形,如材料真实有效、材料不完整、材料虚假无效的,明确了相应的处理方式、补正方法和工作时限。其三,对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赔偿请求人申请支付材料的,明确应当限期通知并说明理由,并规定此种情形下赔偿请求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核,同时列明了相关工作时限要求。其四,对于财政部门告知人民法院申请支付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规定由人民法院限期按要求提交补正材料,需要赔偿请求人补正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其五,明确财政部门告知人民法院已经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赔偿请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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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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