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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用工单位“临时工”比例禁止超过10%

发布时间:08-09  浏览数:1662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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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京华时报

  京华时报讯(记者赵鹏)昨天,人社部就《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规定提出用工单位在辅助性岗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10%。同时,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发生工伤的,用工单位不仅要协助调查处理,还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派遣工如受工伤用工单位要担责

  为了保护劳动者权益,征求意见稿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发生工伤的,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申请主体处理工伤认定等事宜,用工单位协助调查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北京市人社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用工单位协助调查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等说法,应该是个明显的进步。

  据介绍,基层人社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有时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发生工伤后,会遇到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均没有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的问题。一些案例中还出现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互相推诿责任,受到工伤的被派遣劳动者最终只得诉诸法律,通过法院裁决,来维护自身权益。而这,无疑会增加劳动者的维权成本。

  为防滥用派遣工临时岗禁超半年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上实施。为了增强操作性,征求意见稿细化规定,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工作岗位。

  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用工单位的辅助性岗位由用工单位根据所处行业和业务特点,提出拟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辅助性岗位列表,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共同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接受监督。

  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用工单位在辅助性岗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10%。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和用工比例规定的,被行政处罚后一个月内仍不改正的,视为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搜狐公益补充阅读:新劳动法7月实施 临时工正式工同工同酬

  7月1日起,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将正式实施。新政最大的亮点,就是明确规定了"临时工"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并赋予人社部门依法开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的权利。

  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同时,经营劳务派遣公司的门槛也相应提高,其注册资本从现行的50万元提高到了200万元。

  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新政明确了"临时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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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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