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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交通事故受伤,能否就胎儿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

发布时间:08-01  浏览数:1914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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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民事权利的保护一直是理论界争议的热点。假如父或母亲因交通事故受伤或死亡,对未出生的胎儿是否可要求被抚养人生活费?

《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根据该规定,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胎儿作为未出生的生物体,并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当然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因此,对于未出生胎儿不享有赔偿请求权,包括不能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

但是,作为赔偿权利人的父或母,可选择在孩子出生后再提起诉讼,名正言顺地可以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如果孩子未出生而人身损害一年的索赔时效快届满,可快递的形式向对方主张权利以中断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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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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