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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思路

发布时间:07-29  浏览数:1785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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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被告,代理人的工作重点在于对原告所提交证据的审查和质证。

(一、注意对原告提供的伤残鉴定书法律效力的审查

1、审查作出该伤残鉴定书的鉴定机构是否具有法定的鉴定资格。如作出该伤残鉴定书的鉴定机构不具有法定的鉴定资格,则该鉴定书不具有法律效力。

2、审查出具该鉴定书的程序有无暇疵?是否由法院委托鉴定?在鉴定之前,伤者的病历、拍片报告等资料是否全部交由被告质证认可?鉴定人员是否具备鉴定资格?该鉴定书出具的鉴定结论所依据的事实是否系伤者全部病历档案?

3、结合伤者病历的伤情记录,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等相关资料,审查该鉴定书对伤者伤情的鉴定结论是否明显依据不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庭审时请求重新鉴定。

(二、对医疗费用的审查

医疗费用包含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用和药费等费用,这些费用是否成立应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注意审查以下三方面:

a、审查医疗费是否为治疗交通事故所受损伤的费用。伤者擅自购买的与损伤无关的医疗费如治疗另外本身固有的疾病,不属于赔偿范围。属于公费医疗范围已经在所在单位报销的,也不应列入赔偿范围。

b、审查医疗费用数额,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须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它后续治疗费用,可以待实际发生时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c、对医疗费具体费用的审查:

(1)一般应是所在地医院,转外地医院治疗的应确有必要,并需经当地医院同意,未经同意而擅自转院一般不赔偿。

(2)医疗费用必须是治疗外伤或损害所引起疾病的开支,治疗与外伤无关的医疗费用,不予赔偿。

(3)当事人在治疗医院以外的医疗、药品单位购买的药品,必须确属必要,并应经过治疗医院批准,伤者私自购买不是治疗必须的药物不予赔偿。

(4)住院费用的审查,住院的前提只限于伤重需要住院确定伤情和手术治疗的情况,对住高档次病房,应按一般病房费用计算。

(5)检查、诊断和辅助检查费用应审查是否存在重复检查和高额检查的情况。

(6)后续治疗费用系确需再次治疗的费用或尚未恢复者未来的费用,应以有效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相关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为准。

(7)保险合同约定医疗费用仅限于医疗保险范围的,该约定应当理解为合理医疗费用。保险公司申请对医疗费用合理性进行审查,可以依法审查确定。对于医疗费用合理性进行鉴定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一致意见聘请法医进行审核,对于审核结论可以作为专家证言予以采纳,当事人对于法医的审核意见存在不同意见的,可以申请法医学鉴定。

(三、误工费用的审查:

误工费系伤者因交通事故受伤不能参加工作或劳动,致使其不能得到或减少收入部分的费用。误工费用多少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者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病假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的定残日的前一天。这里应注意的是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病假证明必须加盖治疗医院医务处公章而非科室专用章,未加盖医院医务处公章仅有医生签名的病假证明,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误工时间的证据使用。同时,代理人在审查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病假证明时,可以根据伤者受伤的实际部位参照公安部出台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人身损害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的规定,确定原告的误工期限有无超过正常标准,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出现医生根据病人要求随意长期开具病假证明的情况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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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律师 NEWS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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