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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工伤非交通事故,伤残鉴定适用何种鉴定标准?

发布时间:07-29  浏览数:2915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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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身损害案件中,适用何种伤残鉴定标准,对当事人权益影响重大。工伤案件,伤残鉴定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 16180-2006国家技术监督局2006年5月1日实施);交通事故案件,伤残鉴定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公安部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
对于非工伤非交通事故类的人身损害,鉴定标准适用并不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05年5月1日颁布《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适用范围包括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但是,上述鉴定标准并没有完全推广适用。目前,全国只有十三个省、自治区在省、自治区范围内统一了非工伤、非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伤残鉴定标准,如北京、江苏、湖北、湖南等。
山东地区(包括青岛市)并没有统一规定非工伤、非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伤残鉴定标准。司法实践中,非工伤、非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案件一般参照工伤鉴定标准确定伤残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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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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