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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事故车辆定损谁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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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04年6月14日14:00,王某新买的奥迪车开了不到4000公里,就被肖某的富康车追了尾,交警认定肖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在车损及赔偿问题上双方产生了矛盾,肖某提出,王某的车应当由他投保的保险公司定损,然后按照定损的价格进行赔偿。王某同意了对方的提议。但该保险公司理赔员定损的修车价格为8000元,王某实际修车花费为28000元。双方在赔偿问题上产生分歧,王某咨询寻求专业律师帮助。

【律师分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肖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定损结果是否可以作为赔偿的依据?长期以来,保险公司定损已成为惯例,在保险公司眼里,由他们定损也是天经地义。他定的标准你不同意他就不理赔。很多保险公司都认为是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去做的,可以给事故车定损。过去,成千上万辆的车都是这么做的,现在天天还在这么做。同一保险公司不同理赔点定损结果不一样,即使同一理赔点不同的定损员定损结果也不一样,他们大都靠眼睛估计后定出车损的价格,缺乏权威与标准。

  作者认为,保险公司没有这个定损的法律资格。第一,因为保险公司不是由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认定的、有合法资质的定损单位。所谓保险公司的“定损”,只不过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为确定理赔数额提出的一个参考依据。而这个参考依据只有在投保人认可的前提下,才产生相应的法律约束力。第二,肇事司机作为保险公司的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存在着密切的利益关系,保险公司定损价格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数额的多少,其公正性依据不足。保险公司作为事故受损车辆的理赔单位,不能既评估车辆损失,又进行赔偿,有的还进行维修,全部垄断了车损赔偿市场,一家说了算,从法律上失去了与投保人的平等关系。第三,保险公司把预估损失的价格,作为受损车辆恢复原状的实际费用,其准确性依据不足。

  那么,就本案王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怎样给自己的车定损呢?除了事故双方认可保险公司定损的情况以外,一是应该以具有评估资质认定的专业单位(如北京市价格事务所、各区县所属的价格事务所,以及一些专业公司。他们都是由北京市发改委进行资质审查合格,并且取得了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机构资质证书。同时,这些单位也是法院认可的评估资质单位。)确定的实际损失价格为准,二是应该以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损失价格为准。

  通过上述分析,既然事故双方对保险公司定损结果有争议,王某要想保护自己的利益最有效的办法就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换位思考】

本案肖某在对王某赔偿后,完全可以以法院判决及相关票证向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如果肖某在王某起诉前先行起诉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先赔偿。如果与王某起诉的数额有差异的,剩余的部分损失费用,待保险损失发生完毕后、在保险限额之内,保险公司应再予赔偿。



【律师提醒】

事故车辆定损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当事人各方参加,聘请专业人员进行鉴定,涉及保险车辆时,召集保险公司参加,车损确定后,由各方当事人自选厂家修复车辆,交警部门不得指定或定点修理厂家。

车辆出了事故以后,如果您投保的保险公司所指定的专修厂就是您的车的专修厂,一般到保险公司的车辆定损中心定损就可以了。因为这时双方的定损价格相差不会很大。这也是目前最常见的车辆定损方式。

如果您投保的保险公司所指定的专修厂不是您的车的专修厂,或者双方对定损结果有争议,可以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专业单位确定实际损失,或者以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损失价格为准。



来源:中国交通事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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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律师 NEWS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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