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要担责
发布时间:04-02 浏览数:110 【Close】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典型案例“颜某某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案”中,颜某某与罗某某(男)婚后育有双胞胎子女罗大某(男)、罗小某(女),并共同生活居住在A省。后因家庭矛盾未能得到有效调和,罗某某及其父母、妹妹等人将罗大某强行带至B省。此后,罗大某与罗某某的父母在B省共同生活居住。经多次沟通,罗某某均拒绝将罗大某送回。颜某某遂提出申请,请求法院裁定罗某某将罗大某送回原住所并禁止罗某某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
法院审理认为,该抢夺子女的行为强行改变未成年子女惯常的生活环境和亲人陪伴,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严重伤害父母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裁定罗某某自收到裁定之日起7日内将罗大某送回原住所,并禁止罗某某实施抢夺、藏匿子女或擅自将子女带离住所等侵害颜某某监护权的行为。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关系破裂后,有时会出现一方采用激烈的、不合理的手段阻止另一方探望孩子,甚至上演“抢娃”大战的情况。对此,《解释(二)》用3个条文对该行为予以规制:一是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侵害禁令,及时快速制止不法行为;二是在没有离婚的情况下,根据当事人请求,在监护权纠纷中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事宜;三是在离婚纠纷中确定未成年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时,将该行为作为不利因素,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孩子是独立的生命个体,他们有独立的思想、人格,更有对父母的依赖和爱,不是可以随意争夺和处分的物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二级高级法官王丹表示,在司法审判中,法官一般会通过家事调查、心理评估、走访等方式全面了解各种情况,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综合各种因素判断未成年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更为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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