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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父母出资购房,子女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

发布时间:04-01  浏览数:132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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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子女结婚时,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现象较为普遍。但当子女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父母出资购房的归属问题往往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陈宜芳法官介绍,《解释(二)》处理该类纠纷的基本原则是: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论述精神为指导,落实《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范围的规定,以及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关于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在保护个人财产权利的同时,注重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肯定和鼓励双方对家庭的投入和付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的财产,除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基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特殊考量,如果婚姻关系解除,父母出资购房的行为基础丧失,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考虑个案情况予以平衡。”陈宜芳指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夫妻离婚对分割共同财产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陈宜芳表示,其中“财产的具体情况”应当包括出资来源情况。
鉴于实际生活中出资来源的复杂性,司法解释区分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和部分出资两大类情况分别予以规定。陈宜芳对此进行了进一步详细解释:“针对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的情况,《解释(二)》规定,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依照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房屋不论是否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都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以保障出资父母一方的利益。但是,同时也要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例如,在此次发布的“范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案”中,案涉房屋为许某某(男)父母在许某某与范某某婚前全款购买。范某某与许某某登记结婚后,许某某父母将案涉房屋转移登记至范某某、许某某双方名下。范某某与许某某婚后未生育子女。后因家庭矛盾较大,范某某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平均分割案涉房屋。许某某辩称,同意离婚,但该房屋是其父母全款购买,范某某无权分割。诉讼中,双方均认可案涉房屋市场价值为30万元。关于案涉房屋的分割,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未孕育共同子女、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出资方子女所有,并酌定出资方子女补偿对方7万元,既保护了出资父母的合理预期和财产权益,也肯定和鼓励了另一方对家庭的投入和付出,较好地平衡了双方利益。
针对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对房屋均有出资的情况,陈宜芳指出,《解释(二)》规定,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相应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依照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因不同案件出资来源和各方出资比例不同,需要根据个案情况分别处理。
对此,陈宜芳进一步举例指出,比如,双方父母的出资比例为2∶8,如双方没有明确约定房产归属,在具体分割时,一般可以判决房屋归80%出资比例的一方,但并非一定给另一方20%的补偿,需要在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等因素的基础上,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补偿比例可能高于也可能低于20%。
“《解释(二)》引导大家在婚姻中更注重双方的共同努力和付出,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增强家庭认同感和婚姻凝聚力,既不能让一心一意为家庭付出的一方伤心又伤财,也不能让婚姻成为获取不当利益的借口。”陈宜芳说。

来源:中国审判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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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律师 NEWS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十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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