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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内建筑面积缩水是否应当返还购房款

发布时间:07-23  浏览数:1864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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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看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是否有套内建筑面积缩水相关的约定。若商品房买卖合同对套内面积缩水明确了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按其约定处理。
目前,青岛地区推广使用的是青岛市工商局和建委编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该范本中明确约定房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公用分摊建筑面积,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计算房屋总价款,且计价方式通常为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实践中,开发商与房屋买受人签订合同时,通常会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约定房屋建筑面积误差的处理方式,对套内建筑面积误差往往无约定。
律师认为,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无套内建筑面积误差的约定,也应返还已付相应购房款。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在交付时若存在误差,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返还已购房款。事实上,房屋买受人在购房时一般对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是最为看重的。若套内建筑面积缩水,房屋的使用价值及交换价值肯定必然降低。因此,从诚实信用和公平的角度来讲,开发商也应当返还多收购房款,除非房屋是按套计价。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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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律师 NEWS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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