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致胜,合同之诉为重伤乘客赢得近110万赔偿——运输合同纠纷案成功代理纪实
发布时间:06-03 浏览数: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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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李某
代理律师:范志强、姜国强
案由: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委托人乘坐某公交公司运营的公交车出行,途中公交车与驾驶三轮车的案外人发生严重碰撞,导致乘坐公交车的委托人颅脑受伤严重。经崂山交警部门认定,案外人负事故主要责任,公交车驾驶员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委托人伤情严重,住院期间更不幸出现癫痫症状。
【本案难点】
1、赔偿主体风险: 负主责的案外人(三轮车驾驶员)经济赔偿能力极其有限,即使判决其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委托人实际获得足额赔偿的可能性极低。
2、伤残认定障碍: 委托人因事故诱发的癫痫,其伤残等级鉴定面临特殊困难:
病历资料要求高: 癫痫伤残鉴定对病历资料的完整性、连续性要求极为严格,初始病历存在不足,需花费大量精力补充完善。
恢复期漫长: 根据鉴定规范,此类损伤通常需要至少一年的恢复观察期才能准确评定伤残等级,治疗与等待过程漫长且充满不确定性。
最大化权益目标: 如何在责任方赔偿能力不足的情况下,最大程度保障委托人(尤其是面临高额后续治疗费用的重伤者)的合法权益,成为本案的核心目标。
【代理策略】
面对上述困境,常规的交通事故侵权之诉显然无法满足委托人权益最大化的需求。范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民法典》合同编中承运人适用严格责任的相关规定,我方选择对公交公司提起运输合同违约之诉,绕开赔偿能力不足的案外人,直接向具有充分偿付能力的合同相对方(即公交公司)主张权利,从根本上保障了赔偿款的可执行性。
确定诉讼策略仅是第一步。针对棘手的伤残鉴定问题,代理律师协助委托人补充完善病历材料, 与司法鉴定机构充分沟通,清晰阐述伤情、治疗经过,全力争取客观、公正的鉴定意见。
最终成果: 经过不懈努力,成功推动司法鉴定机构认定委托人因本次事故导致的伤情构成六级伤残。这一关键鉴定结论,为后续计算高额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核心赔偿项目提供了无可争议的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本案经多次开庭审理,崂山区法院作出(2024)鲁0212民初729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公交公司向委托人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094,782元。
【律师总结】
诉讼路径选择至关重要: 在涉及多方责任、部分责任人赔偿能力欠缺的人身损害案件中,代理律师需精准识别并运用不同的法律关系(侵权诉讼或合同之诉讼),选择最能保障当事人实际获赔的路径。本案成功运用运输合同关系,有效规避了主责方无赔偿能力的风险。
代理律师凭借深厚的法律功底、精准的策略判断、严谨的证据组织和坚韧的办案精神,成功维护了重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