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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受害人的证据目录 

发布时间:07-23  浏览数:2238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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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提交的证据目录
序号
页数
证据名称
来源
证明事实
证据一
2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南大队
2009年5月7日,被告驾驶鲁BXXXX轿车,沿308国道由西向东行驶,与原告相撞,导致原告受伤致残,被告和原告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证据二
 
原告的医院病历、
收费单据及转院证明
青岛市四○一医院
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累计住院185天,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为2220元,住院期间及出院后医疗共花费43643.26元。
证据三
 
车票
 
原告及陪护人员因本次交通事故支出的交通费为1515元。
证据四
 
住宿费发票
XXX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方因住宿支出1680元。
证据五
 
司法鉴定意见书
山东正源司法鉴定中心
经鉴定,原告为三级伤残,休治时间为受伤之日至定残之日,伤后第一个月需2人护理,之后需1人护理,鉴定费为1200元,残疾赔偿金应为260880元,护理费为528140元(含证据七中的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10000元。
证据六
 
原告误工证明
青岛XXX有限公司
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误工7个月,误工费为12880元。
证据七
 
居住证明
青岛市公安局XX派出所
结合证据八,原告自2006年11月至事故发生日,一直在青岛市区打工并居住。
证据八
 
陪护人员误工证明
青岛XXX有限公司
陪护系原告之子,为护理照料原告请假6个月,减少收入11815.08元。
证据九
 
原告家属身份证明
XXX市XXX镇XXX村
周XX系原告之母,现已83周岁,丧失劳动能力,被告应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40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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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律师 NEWS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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