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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协议赠与子女的房产尚未过户,是否可以单方撤销?

发布时间:10-14  浏览数:653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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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关于赠与合同任意撤销的规定,除非经过公证,或者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均可撤销赠与。

离婚协议中涉及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赠与给子女的,在房产未过户前,夫妻一方是否也可依据上述规定,撤销赠与?

对此,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可以撤销,依据就是《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在未办理所有权转移之前可撤销;另一种认为不能撤销,主要理由是认为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条款与其他条款包括身份关系解除、其他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内容是一个整体,互为条件,不能任意分割,除非离婚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撤销赠与。

目前,青岛法院是按照第二种意见处理离婚协议撤销赠与的问题,判决理由如下:在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等内容构成一个整体,是“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在双方婚姻关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的情况下,赠与房屋作为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部分,夫妻一方无权行使任意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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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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