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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使用婚前个人积蓄购买的房屋,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发布时间:10-04  浏览数:864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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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投资的收入和双方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入,也包括夫妻一方用其个人财产在婚后进行投资经营所得的收益,比如婚前房屋出租所得租金。
       如果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使用个人婚前的积蓄购买的房屋,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判断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其实质就要分析购买的房屋是否属于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律师认为,夫妻一方使用其婚前个人积蓄在婚后购买的房屋,并不属于生产、经营、投资收益,是原有财产形态转化而来,其财产取得仍然始于婚前,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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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律师 NEWS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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