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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机动车”范畴?

发布时间:08-02  浏览数:1405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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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中明确: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等均未对电动三轮车是否属于机动车作出明确规定,结合电动三轮车未被强制性要求办理机动车号牌及注册机动车信息、未强制办理机动车交强险、未在实际的生产和使用中纳入机动车管理体系等情形,应当认定电动三轮车为非机动车。
 
 
参考案例:东营京某万和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与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电动三轮车是否属于“机动车”范畴?被保险人驾驶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雇主责任险的赔偿责任?
 
 
案件索引
 
一审:山东省东营市河某区人民法院(2021)鲁0503民初1897号
二审: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5民终1974号
再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鲁民申34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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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律师 NEWS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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