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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安全保护令司法解释8月起施行,向家暴坚决说“不”!

发布时间:07-25  浏览数:730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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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设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规定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以及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必须同时提起离婚诉讼吗?哪些行为属于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代为申请吗?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哪些证据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有什么后果吗?人身安全保护令5问,《规定》均予以解答。
问题1: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必须同时提起离婚诉讼吗?
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
最高法民一庭相关负责人表示,从程序法角度看,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审查、执行等均具有高度独立性,完全可以不依托于其他诉讼而独立存在。这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快速、及时制止家庭暴力的基本特征和制度目的。
《规定》明确,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需要在先提起离婚诉讼或者其他诉讼,也不需要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一定期限内提起离婚等诉讼。
 
问题2:哪些行为属于家庭暴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但实践中,除了上述列举的家暴常见形式外,还存在其他可以归为家庭暴力范畴的行为。
 
《规定》对家庭暴力行为种类作了列举式扩充,明确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从而进一步明晰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保障家庭成员免受各种形式家庭暴力的侵害。
 
问题3: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代为申请吗?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可由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代为申请。
 
但在实践中,还存在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致使受害人不敢或者不能亲自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形。为最大限度保障该类特殊困难群体能够依法及时获得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救济,《规定》在反家庭暴力法基础上,对代为申请的情形进行了适当扩充,明确“年老、残疾、重病”等情况,可以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由相关部门代为申请。
 
同时,规定对于代为申请的主体也适当扩大,增加了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等,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进一步织牢织密对该类人员的保护网,合力保障其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
 
问题4: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哪些证据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但是实践中,大多数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证据,导致其申请因“证据不足”而被驳回,限制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作用的发挥。
 
《规定》根据家庭暴力发生特点,总结实践经验,列举十种证据形式,明确指导审判实践,为家庭暴力受害人留存、收集证据提供清晰的行为指引。
 
 
最高法民一庭相关负责人介绍,双方当事人陈述,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双方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妇联组织等收到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等,均可作为证据。家庭暴力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时,就可以有意识地留存、收集上述证据,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向人民法院提交。
 
 
同时,《规定》结合人身安全保护令非诉程序特点,明确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是“较大可能性”,而不需要达到“高度可能性”,从而减轻了当事人的举证负担,有助于充分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作用。
 
问题5: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有什么后果吗?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被申请人理应严格遵守,不再实施家庭暴力。如果被申请人在保护期内仍然实施家庭暴力,不仅是对家庭成员人格权的再次侵害,也是对司法权威的漠视,应当坚决依法惩治。”最高法民一庭相关负责人介绍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对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已有相关处罚规定。《规定》进一步明确,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从而更有针对性地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增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权威性。
 
 
 
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任何理由都不是实施家庭暴力的借口!
 
在离婚纠纷中家庭暴力行为还可能承担下列法律后果
 
 
01、因家庭暴力导致感情破裂的,准予离婚。
 
 
民法典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02、施暴方一般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人民法院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父母一方,一般不宜判决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03、离婚财产分割以照顾无过错方为原则,可对施暴方少分财产。
 
民法典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离婚财产分割上,人民法院可根据个案具体情况,酌定施暴方少分财产的比例,以此惩戒施暴者。
 
04、一方遭遇家庭暴力离婚可请求施暴方进行损害赔偿。
民法典规定,有实施家庭暴力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家庭暴力导致的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遭受家庭暴力一方不仅有权主张因家庭暴力行为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还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来源:人民网、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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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律师 NEWS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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