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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发布《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出租人不得擅自进入租赁住房

发布时间:09-08  浏览数:1502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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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住建部官网 地产研学社

 

刚刚,住建部发布通知,就《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一、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除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情形外,出租人或者承租人不得单方面解除住房租赁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或者降低租金。

 

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进入租赁住房。

 

三、合同期满或解除,承租人应及时腾退租赁住房,出租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方式迫使承租人腾退。

 

四、不得诱导使用租金贷,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以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租金贷款相关内容。

 

五、鼓励长期租赁,国家鼓励住房租赁企业与承租人签订租赁期限为3年以上的住房租赁合同。

 

六、续租不得再次收取佣金,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的住房租赁合同,租赁期间届满,出租人和承租人续订或者重新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再次收取佣金等费用。

 

七、国家鼓励通过新增用地专门建设租赁住房,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租赁住房,利用整幢既有房屋用于出租,将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等非住宅改建为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应。

 

八、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房租赁指导价格发布制度,定期公布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租赁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信息。

 

对于租金上涨过快的,可以采取必要措施稳定租金水平。

 

附:

关于《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提高住房租赁立法质量,根据工作安排,现将《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电子邮件:ZLLF@mohurd.gov.cn

 

  二、信函: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法规司,邮编:100835

 

  请在电子邮件主题和信封上注明“住房租赁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0108日。

 

  附件: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97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查询:http://www.mohurd.gov.cn/zqyj/202009/t20200907_2471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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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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