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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中院发布2018年《金融审判白皮书》和民间借贷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01-10  浏览数:1429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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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日上午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2018年青岛法院《金融审判白皮书》和民间借贷纠纷典型案例,旨在发挥金融审判对金融市场的规范和指引功能,提示各界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积极推进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

《白皮书》梳理了2018年青岛两级法院审理的金融案件,分析了案件特点,指出反映的问题,并给出相关建议。

 

鉴于民间借贷案件一直占全部金融案件近一半,与广大民众的财产权益、社会稳定息息相关,青岛中院选取具有典型性的案件,发布了2018年青岛法院民间借贷纠纷十大典型案例,分别是:

1、原告持有未载明债权人的债权凭证的,应依法审查原告是否系真正的债权人;

 

2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职工因职务行为向单位预支款项,应由单位按其内部财会制度处理,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4、向村委会出借款项应加盖村委会公章,村委会换届时应做好账目交接工作;

 

5、在未明确做出赠与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借贷;

 

6、债权人应对夫妻一方在婚内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大额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承担举证责任;

 

7、举债人以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作为抵押物并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明知举债人配偶不知情,其就该房屋主张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8、主债务人涉嫌犯罪时,债权人可单独起诉连带保证人,并要求其根据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9、在当事人做出相关约定的情况下,民间借贷案件的债务人应当承担债权人支出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费及律师费;律师费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0条所称的“其他费用”,不计入年利率24%的范围;

 

10、公司股东增资不实的,应对增资之前发生的公司借款在增资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青岛全市两级法院受理各类金融案件26705件,比2017年增加14.5%,标的总额285.32亿元,比2017年增加16.9%,比2014年的473.96亿元、2015年的365.10亿元有所回落,但仍处于高位运行态势。从案件类型看,金融借款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分别为6379件和12587件,标的总额281.91亿元,占金融案件总数的71.02%和标的总额的72.84%。随着保险业的蓬勃发展,保险纠纷日益增多,达到2982件,标的总额2.9亿元。信用卡纠纷、票据纠纷等其他金融案件数量及标的额均较少。

青岛法院受理的金融纠纷案件主要有三个特点:

 

一、金融纠纷案件高位运行。2018年案件数量及标的额比20162017年增幅明显,反映出债务人偿付能力下降,违约率增长,金融风险防控压力较大。

 

二、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创新高,融资租赁案件标的额增幅明显。民间借贷案件数量从2011年起连续多年呈大幅增长态势,2016年、2017年趋缓后,2018年再创新高,占全部金融案件近一半。诉讼标的总额比2014年、2015年降幅明显,表明民间投资总量下降。近年来,除银行作为主体起诉的案件,其他金融机构如信托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作为诉讼主体起诉的案件呈上升趋势。2018年,全市法院受理107件融资租赁案件,诉讼标的总额高达5.81亿元,案均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表明融资租赁作为一种新型金融产业在资本市场呈快速增长态势,相关风险也日益暴露。

 

三、涉互联网金融案件显现。2015年,青岛地区开始出现涉互联网金融案件,其后每年都有一些“互联网+”平台产生的新模式金融纠纷,该类纠纷涉及互联网新型交易模式,当事人众多、事实查明难、法律关系复杂,审理难度较大。

     

青岛两级法院积极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大力提升金融审判水平,公正高效审理各类金融案件,全力保障金融安全。

一、创新机制提升审判质效。金融庭与立案庭等部门共同建立金融案件“立案、保全、审判”快速通道,原告依法提供保全担保的,当天即出具保全裁定。联合金融监管部门在全市金融机构中推进业务流程改革,完善相关合同条款,在全省法院率先确认合同约定地址的法律效力,为从根本上解决“送达难”问题。除涉及管辖权异议、公告送达等特殊情形,一审案件原则上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审结,二审案件原则上二个月内审结,及时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推进审判管理规范化。科学组建审判团队,完善专业法官会议机制,定期发布《青岛金融审判参考》、组织专题培训研讨会,统一司法裁判尺度,确保案件质量。每月初科学确定每名员额法官当月应结案件数,建立月调度、月考核机制,20188月以来,金融庭案件月结收比始终保持在百分百以上。严格规范审限管理,对审限扣除、中止等事项严格审批手续。

 

三、高度重视民间借贷案件审判。深刻认识民间借贷审判的重要意义。通过裁判凸显对不规范借贷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对民间借贷市场的规范性指引功能,推动民间借贷市场合法有序发展。严格审查、甄别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虚假诉讼等犯罪的界限。民间借贷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高利转贷、套路贷诈骗等非法金融活动时有出现,切实提高对犯罪行为及涉黑涉恶案件的警觉,发现涉嫌违反犯罪线索及时依法移交。妥善处理涉及夫妻共同债务、投资理财与借贷界定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案件,平衡保护夫妻双方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健全联动机制,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健全金融风险防控联动机制。与市金融办、工商联及高校等建立规范化、常态化联系机制,主动发挥引导作用,引导公众增强对各类金融风险的辨别能力和防范意识,远离集资诈骗、金融传销的陷阱。与金融办、银保监局、工商联、银行等单位就目前经济形势下防控金融风险展开深入探讨,为保护企业产权、防范企业经营融资法律风险提出建议和提示,助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完善金融纠纷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银保监局、人民银行青岛中心支行等深化合作,建立保险纠纷、金融消费纠纷诉调对接机制等,共同有效化解金融纠纷、维护金融秩序。

 

2013年青岛中院与青岛市保监局联合成立“青岛市保险纠纷调解中心”以来,共受理调解案件4176件,达成调解协议或和解2039件,调解成功率48.8%

 

青岛法院在金融审判中发现的问题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中小企业面临融资贵—违约风险高—融资难的问题。固定资产少、信用度低的小微企业难以从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不得不通过民间借贷方式获取流动资金。实体经济利润率走低和融资成本居高不下加重了企业负担,偿付能力下降,违约风险上升。

 

二、金融机构对借款人的审贷风控机制有待加强,金融机构在担保审核与形式选择上仍有待改进。个别银行的审贷机制流于形式,未真正发挥对借款人生产经营、资信情况和偿债能力等方面的审查作用,在借款主体明显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某些银行仍然“违规”放贷。当前,部分金融机构的信贷决策过度依赖担保,对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借款实际用途及是否具备偿债能力不够重视,某些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提交的基础交易合同不作认真调查,甚至开展保理融资业务而不向应收账款债务人履行通知义务,不合理地扩大了优质企业的担保风险,将融资违约风险转移至优质企业,损害优质企业的利益。

 

三、民间借贷无序发展对金融秩序产生冲击和破坏,对区域经济造成危害。高额利息助长了资本投机行为,畸高的民间借贷利率大大挤压了民企的利润空间,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生存发展,放贷者常常血本无归,大量借款人不堪高息重负逃债,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青岛中院对维护金融安全、预防金融风险给出建议:

一、政府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完善的社会诚信体系是净化市场环境、降低成本、减少风险的“基础设施”,应当尽快健全中小企业的社会信用及风险评估体系,通畅信息系统,使金融机构和其他投资人准确掌握企业真实经营状况,建立有效的履约约束机制。

 

二、金融机构加强信贷风险防控、完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信贷决策要回归“借款人本位”,风险防范不能过度依赖第三方担保。银行不仅应注重审核借款人的财务报表,更应审查借款人实际的生产经营状况、纳税记录,同时注重事后监督,监管借款的实际用途,杜绝借款人违约违规使用借款。特别是开展贸易融资业务时,应切实履行对基础债权以及主债务人提供担保措施的审核义务。金融机构应把为实体经济服务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更好地满足多样化金融需求,树立“保企业才能保债权”理念,高度重视对正常经营企业的保护和扶持工作。

 

三、公众应树立高收益意味高风险的理念。理性的借贷债权人必须考察债务人的借款用途,并以债务人利用资金预计产生的利润率合理确定借贷利率。广大公众要正确认识和理解风险和回报的正比关系,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合理选择投资方式,切实保障财产安全。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法院对借贷合同效力、利率的审查将更加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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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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