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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追补社保费 税务统征变在哪

发布时间:09-05  浏览数:904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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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北京商报

  个税改革尘埃落定,社保费统征成为公众关注的又一焦点。近日,江苏一家企业被责成补缴十年社保费约200万元,社保征缴日趋严格,违规漏洞将进一步填补。同时,伴随着国地税改革渐进,税务机关统征社保费使中央财政调剂能力得以增强。不过,机制日渐规范之际,企业对税费负担的忧虑未减,未来减税降费仍将是破解矛盾的关键动作。

  追堵少缴、欠缴漏洞

  9月3日,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行政裁定书引发关注。这份来自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定书显示,常州市裕华玻璃有限公司2007年12月至2017年11月期间欠缴社会保险费合计201万元,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分局作出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对裕华玻璃公司征收社会保险费。在征收决定生效后,因该公司未全部履行缴纳义务,税务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税务部门追缴社保费的行动不仅仅发生在江苏。近期,黑龙江省税务局等有关部门发文表示,从8月1日起,组织全省基层单位开展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专项整治行动,要将劳务派遣公司、物业保安公司、建筑施工企业、季节性用工较多企业列入重点,依法加大检查和处罚力度,严厉打击应参未参、应缴未缴行为。

  北京商报记者梳理发现,目前已有安徽、河南、江苏、湖北、四川等地税务机关申请执行社保费的裁定文书。

  在此前,我国各地社保费的征收机构并不一致,有些是由税务部门来征收,有些则是由社保部门来征收,这为企业欠缴、少缴提供了“方便”。而今年7月印发的《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明确,从明年1月1日起,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社会保险费等非税收入由各部门自行征收管理改为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管理,这是规范政府非税收入征管的重大转变。”上海财经大学教授、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院长胡怡建认为,这将在制度上更具规范性,在执行上更具刚性,不但有利于降低征管成本、提升征管效率,而且将为未来税费制度改革、统一政府收入体系、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创造条件。

  在理顺社保征收机制的同时,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社保费能有效阻击企业欠缴、少缴员工社保等行为。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汪德华指出,社会保险费是对企业工资总额和个人工资薪金按一定比例课征的,税务机关在课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过程中都需要掌握企业的工资发放情况。与社保部门相比,税务部门征收社保费具有天然的税费同源同管的优势。

  费率高企成“元凶”

  社保费统征堵上欠缴少缴漏洞的同时,却有声音传出,此举将增加企业的用工成本。对此,多位专家表示,此次社保征管主体改革对于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的企业来说影响不大,但那些“低缴”、“漏缴”社保费的企业要达到足额的标准则要付出比较大的成本。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社保缴费直接关系到雇员的社会福利,不能被“省略”或是降低标准,企业有责任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

  实际上,对企业用工成本增加的担忧源于我国现行社保费率较高的现状。据测算,当前我国企业社保总费率在30%左右,不仅普遍高于发展中国家,而且高于大多数发达国家。

  对此,董登新认为,政府应该出台更加有力的降税和减少其他行政性收费的措施,对冲征收体制改革后企业社保费上升的成本。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对北京商报记者透露,根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职工本人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

  面对较高的社保费率负担,去年发布的《中国企业社保白皮书2017》显示,我国社保基数合规的企业比例已从2015年的38.34%大幅下降到2016年的25.11%,而2017年基数合规企业比例仅为24.1%。根据汪德华所作的相关测算,假定当前一个制造企业用工成本占总成本的30%,做到完全依法参保意味着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的上升,用工成本大约上升30%,总成本大约上升10%。

  减税降费是当务之急

  面对税务部门统征的压力和高企的税费负担,在政策层面进一步推动减税降费仍是破解矛盾的关键动作。在大力倡导优化企业营商环境的氛围下,张斌分析,我国或将降低社保费率,在不降低养老金标准的前提下,为企业和个人减负。

  “这几年我国一直在夯实费基,目前很多险种已达到或接近全覆盖了。在这个基础上,我了解到有关部门也在考虑继续降低社保费率的问题。”清华大学就业与社保研究中心主任杨燕绥表示。

  据悉,我国社保费率已阶段性降低。2015年以来,我国先后4次降低社保费率,总体社保费率从41%降到37.25%,减少企业成本约3150亿元。今年,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称,将自今年5月1日起,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19%的省(区、市),以及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9%的省(区、市),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高于9个月的,可阶段性执行19%的单位缴费比例至2019年4月30日。

  不过,中国社科院城市与环境研究所研究员单菁菁则表示,“我国社保费率是根据未来人们健康状况、生命长度等进行精算过的,因此降低社保费率也并非易事,仍值得深入研究”。但随着征缴力度的增强,企业低报基数的现象随之减少,降低社保费率的条件也将具备。

  国泰君安研究所的一份报告建议,未来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或从基数、过渡期、差异化实施、减税等方面对改革新政作出调整。例如,可以为部分中小企业设立社保征缴改革过渡期,在过渡期内仍按以往下限缴费,为企业调整人力成本提供缓冲期。在基数方面,可以针对中小企业暂缓实施实际工资计缴,通过降低最低基数减小对企业的冲击,如基数定为当地行业职工月平均工资固定比例等,缓解企业运营压力。

  此外,我国各地分征社保费也导致区域间社保基金财力不均的问题较为突出,劳动力跨省迁移养老存在制度障碍,中央调剂金制度也与真正意义上的全国统筹存在距离。单菁菁认为,此项改革或将成为社保“费改税”前奏,为全国社保统筹奠定基础,将有助于缓解区域间失衡现状,也为未来“降成本”打开了操作空间。

  北京商报记者 陶凤 于新怡/文 宋媛媛/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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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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