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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新生儿损害赔偿案件接诊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发布时间:05-13  浏览数:1670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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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6月,委托人母亲至青岛某知名大医院(下称“一医”)住院,行剖宫产术后委托人出生。当天,委托人父母曾多次反映委托人某部位红肿,该医院主治医生未予以检查、未合理诊断。从该医院出院当日,委托人母亲带其上青岛另一家大医院(下称“二医”)进行超声检查,检查结果明确,未建议诊疗处理。出院第三日,委托人母亲带其青岛某专业医院住院,行急诊切除手术,但已造成孩子某部位不可逆转损害。

范律师、孙心琳律师接受委托人母亲委托,就委托人人损索赔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经市南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司法鉴定听证中,律师主要意见如下:一医在接生不当、误诊及二医延误治疗是导致委托人人身受到损害的直接原因,一医应承担主要责任,甚至全部责任;二医未能及时明确并手术,亦存在过错。鉴定机构采纳律师主要意见,鉴定意见为:一医未能及时明确诊断,使委托人丧失了6小时部位复位的最佳时机,与委托人人身损害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属于主要因素,过错参与度为60%-70%;二医未能及早明确并手术,有医疗过错,但与损害不存在因果关系。经市南法院委托伤残鉴定,委托人损害构成八级伤残。本案经多次开庭审理,根据上述两份鉴定意见,结合律师就各项赔偿项目所主张的金额及提供相应证据,作出(2016)鲁0202民初29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医向委托人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和精神抚慰金共计236895元,其中精神抚慰金支付了40000元;二医不承担赔偿责任。

 

注:因涉及个人隐私,故隐去委托人、医院、损害部位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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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律师 NEWS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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