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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约定实行“包干工资制”(工资包括加班费)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04-16  浏览数:12836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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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山东高法  作者:王永起,

      所谓包干工资制,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报酬包含有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时不再额外支付加班工资的一种工资支付形式。
  目前包干工资制在一些时常加班的用人单位中比较普遍,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对包干工资制的约定是否具有合法性,目前并无具体的法律政策规定。从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而言,既然我国现行劳动立法和政策对包干工资制没有禁止性规定,换言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包干工资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即应肯定其合法性,该约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司法实务中,不论各地法院出台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还是个案裁判中原则上对包干工资制予以认可,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的指导意见明确肯定了包干工资制,但也有相应的限制,即约定的工资报酬经折算后,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获得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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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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