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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双方如何分割“小产权房”?

发布时间:03-08  浏览数:2013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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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目前对于“小产权房”的政策,国家对城镇居民购买坐落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小产权房”的行为不承认其合法性。目前,青岛法院对于离婚时分割“小产权房”处理原则如下:

1、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要求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小产权房”进行确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要求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小产权房”进行分割居住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夫妻离婚时要求分割的房屋属于违章建筑的,人民法院不予处理。

3、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本集体开发建设的村居改造房屋,离婚时夫妻一方要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青岛法院以上处理原则,夫妻双方系城镇居民购买农村的小产权房,只能主张居住权,不能确权;如果是本村集体成员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本村改造房屋,离婚时可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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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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