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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为委托单位成功追索420万元欠款

发布时间:01-04  浏览数:1901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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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1月,委托单位与对方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及服务协议,约定对方以售后回租方式向委托单位转让车辆,委托单位向对方出借432万元,对方按期支付租息,租赁期限届满,对方付清租赁本息后,租赁车辆转归对方所有。协议签订后,委托单位按约定出借432万元,但对方未按期偿还本息,拖欠本息合计414万元。

       范律师、全全律师接受委托单位委托,代为向市南法院提起诉讼追索借款本息。立案后第二日,代理律师即协助市南法院财产保全,查封债务人房产及车辆。本案经市南法院四次开庭审理,法院基本采纳我方代理意见,作出(2017)鲁0202民初11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双方融资租赁协议解除、对方偿还本金414万元并支付逾期之日起实际清偿之日按年息24%支付利息、对方承担全部律师费、担保人及提供担保的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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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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