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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代持协议书

发布时间:08-07  浏览数:12004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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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受托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平等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房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一、基本情况

1、甲方名下   区 路      号楼 单元 户房屋,于   年  月日将该房屋过户至乙方名下,由乙方代为持有;

2、乙方在此声明并确认,在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所提交的买卖合同并没有履行,乙方未向甲方支付购房款,只是由乙方以其自己的名义代为持有,故代持房屋的实际所有人仍应为甲方;乙方系根据本协议代甲方持有上述房屋;

3、乙方以上述房屋向     银行   支行办理抵押贷款,贷款 万元,该贷款由甲方实际使用,而每月还贷    元是由甲方及亲属代为还贷。

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在代持期间,获得因代持房屋而产生的租金收益,由甲方享有;

2、甲方作为上述房屋的实际所有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履行受托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并要求乙方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三、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在代持房屋期限内,甲方有权将上述房屋权属变更到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乙方须无条件同意并对此提供必要的协助及便利;

2、在代持房屋期间,乙方代甲方收取代持房屋产生的租金收益,应当在收到该收益后   个工作日内,将其转交给甲方或打入甲方指定的账户;

3、在代持房屋期间,乙方应保证所代持房屋权属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处置代持房屋,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放弃或在该等房屋上设定抵押等;

4、若因乙方的原因,如债务纠纷等,造成代持房屋被查封,乙方应提供其他任何财产向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机构申请解封;

四、代持房屋的费用

1、乙方为无偿代理,不得向甲方收取代持房屋的代理费用;

2、乙方代持房屋期间,因代持房屋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税费由甲方承担;在乙方将代持房屋转为以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持有时,所产生的变更登记费用也由甲方承担。

五、代持房屋的转让

1、在代持房屋期间,甲方有权转让上述房屋。甲方转让房屋的,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之后,应当依照通知的内容配合甲方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2、若乙方为甲方代收房屋购房款的,乙方应在收到受让方支付的房屋转让款后3个工作日内购房款转交给甲方;

3、因代持房屋转让而产生的所有费用由甲方承担。

六、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1、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2、甲方通知乙方将上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到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并完成相关办理手续时终止。

七、违约责任

    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

八、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一方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

1、本协议自双方签署后生效;

2、本协议一式两份,签署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以附件或签订补充协议的形式约定,附件或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本合同所列明的地址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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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律师 NEWS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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