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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委托单位诉讼请求全部获支持

发布时间:06-06  浏览数:1659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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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11月,对方三人及青岛某机动车销售公司向委托单位出具保证担保函,承诺为对方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同年12月,委托单位与对方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及服务协议,约定对方以售后回租方式向委托单位转让车辆,委托单位向对方出借150万元,对方按期支付租息,租赁期限届满,对方付清租赁本息后,租赁车辆转归对方所有。协议签订后,委托单位按约定出借150万元,但对方未按期偿还本息。

   范律师、全全律师接受委托单位委托,代为向市南法院提起诉讼追索借款本息。经市南法院开庭审理,法院完全采纳我方代理意见,作出(2017)鲁0202民初11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双方融资租赁协议解除、对方偿还本金150万元并支付逾期之日起实际清偿之日按年息24%支付利息、对方承担全部律师费、三位担保人及提供担保的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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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律师 NEWS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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