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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房房价有新规定,开发商不能变相涨价

发布时间:05-22  浏览数:1435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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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7年5月15日生效

 各区、市房产交易管理部门: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住建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16223号)、省住建厅《关于组织开展打击囤房炒房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鲁建房函〔201710号),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按照合法诚信、科学合理的原则制定《商品房预售方案》,并将《商品房预售方案》作为必备要件提交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审核。

  二、商品房项目应以同期取得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为单位申办预售许可,最小申办单位为独立楼栋,不得分层、分单元或以套为单位申请。

  三、商品房预售方案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商品房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坐落、土地用途、项目总规模、容积率、绿地率等;

  (二)商品房项目的建设情况,包括项目建设周期、各期工程建设计划和进度安排;

  (三)商品房项目中物业用房、车库、会所及公用部位和公用设施的具体范围及权属约定;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留房产的位置、面积、套(处)数等情况;

  (五)本期预售商品房的可售房源幢数、套(处)数、建筑面积、销售均价(毛坯);

  (六)本期预售商品房的可售房源表,包括含每套(处)房屋的房屋性质、房号、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毛坯)、装修标准、总价等;

  (七)销售方式(含车位、储藏室等附属设施)和销售人员情况;

 (八)解决商品房销售矛盾纠纷和处理突发事件的预案;

  (九)房产交易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宜。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开发建设成本、合理利润等因素合理慎重确定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房产交易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预售方案提报的商品住宅销售均价进行合理指导。对于涨幅明显过高且不接受价格指导的项目,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可暂缓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预售许可的项目有前期的,本次价格应参照本项目前期上一年度同期销售价格、同质可比楼盘地价、房价占比等因素综合确定预售申报价格,不高于上一年度均价最高月份的本项目销售价格。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预售许可的项目没有前期的,本次价格应参照上一年度同期同质可比产品销售价格、周边同质可比楼盘地价、房价占比等因素综合确定预售申报价格,不高于上一年度均价最高月份的同质可比产品销售价格。

 

  六、预售方案一般不得变更,且商品房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确实需要调高价格的,必须重新向房产交易管理部门提报变更的商品房预售方案进行审核,且间隔时间应在6个月以上。

 

  预售方案申报价格调整未予备案前,准售房源仍按原申报价格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停止销售。

 

  下调备案价格的,也需重新向房产交易管理部门提报变更的商品房预售方案进行审核,防止房价明显变化。

 

  七、对于含装修的商品住宅项目,在办理预售方案审核时应要求开发企业将房屋的毛坯价格与装修标准分离,同时开发企业在销售阶段应将相关信息明确告知购房人并在售楼现场予以公示。在网签合同阶段要在合同中明确毛坯单价、毛坯总价和房屋全装修总价,不得违背购房人的意愿,通过提高装修价格变相抬高房价。

 

  不得强制捆绑销售车位或储藏室等住宅附属设施,变相抬高房价。

 

  八、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抓好落实,如在执行过程中产生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7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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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律师 NEWS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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