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民服务新举措】我市建成道路交通事故快速理赔网格化服务大格局
发布时间:03-19 浏览数:1517 【Close】
随着社会的发展,机动车数量急剧上升,轻微道路交通事故也呈逐年增加的趋势,原有的吴兴二路、南宁路、上苑路道路交通事故快速理赔服务点已不能满足现有需求。近期交警支队联合青岛保监局和保险行业协会,新增延安一路、南昌路、深圳路三处快速理赔服务点,进一步缓解因轻微事故引发的道路拥堵,为事故当事人就近提供事故认定、拆检定损、理赔等一站式服务,六处快赔点形成我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理赔网格化服务大格局。
一、快赔服务点基本设置
各家保险公司席位;
保险公司代理公估席位;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驻点民警办公室。
设置前台引导人员,引导事故当事人按照流程办理相关理赔手续,各种规章制度、流程上墙展示。
道路交通事故驻点民警,主要工作职责:事故各方当事人责任认定、调解、微信事故处理和微信备案事故认定书的出具。
二、微信微事故处理与快赔点结合
符合轻微事故处理条件的可直接到快速理赔服务点办理相关业务,也可通过微信处理或微信备案,进一步留存证据后,再到快速理赔服务点办理业务。
三、保险协会进驻交警支队
在交警支队交通指挥中心大厅设置保险席位,由保险行业协会安排人员进驻,协助交警远程引导轻微事故,通过微信处理或到就近快速理赔服务点办理理赔手续,做好事故现场证据收集和备案工作,从而更进一步的打消事故当事人保险公司不理赔的疑虑,减少不必要的纠纷;调取监控信息协助交警办理诈保案件;加强与各保险公司和快赔点工作人员的沟通、协调。
交警支队交通指挥中心或保险协会工作人员将远程引导事故当事人和车辆撤离事故现场,若当事人拒不撤离,交警部门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104号令》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的处罚;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四、快赔处理要点解读
适合快赔服务点办理的事故
只要同时符合以下两点,即可通过快速理赔服务点处理事故,无金额上限。
01
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在道路上发生的没有人员伤亡、仅造成车辆损失,且机动车可以继续驾驶的轻微道路交通事故。
02
适用于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限定区域内每日6时至20时发生的轻微道路交通事故。
具体办理流程
发生轻微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处理:
●第一步: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
●第二步: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和碰撞部位等进行拍照(不同方位),不少于三张照片,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相互查验驾驶证、行驶证和保险凭证;
●第三步:向各自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报案,获得报案号,或者通过青岛市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微信服务平台,将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及相关图像资料发至微信平台,获得报案号,保险公司不再派员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对保险理赔有疑问或担忧的,可致电122指挥中心保险席位席电话:0532-66572273;
●第四步:根据保险公司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引,持报案号在48小时内共同前往交通事故地点附近的快速理赔服务点处理。
不适合快赔点办理的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服务点办理,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警:
(一)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交强险标志的;
(二)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及其他设施的;
(三)每日20时至次日凌晨6时发生的;
(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五)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六)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七)发生三车以上(不含三车)相撞交通事故的;
(八)在道路以外区域发生的;
(九)依法不适用本办法的其他情形。
前款(一)至(三)项情形之一的,如交通事故现场妨碍交通,驾驶人报警后应当在拍照或者标划现场后,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交通警察处理。【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