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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融资合同纠纷为委托人减免近90%责任

发布时间:12-04  浏览数:1836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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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11月,委托人通过第三方与对方签订委托资金借贷合同,约定委托人使用对方股票账户投资炒股,对方在该股票账户内为委托人提供30万元资金使用。合同签订后,委托人使用该股票账户炒股发生亏损,余额仅为4万多元。协商过程中,委托人曾向对方提供的30万元欠条上签字。对方依据该欠条向青岛市市北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委托人偿还30万元借款,市北法院作出(2014)北民重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对方全部诉讼请求。对方不服,上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范律师、孙心琳律师继续作为委托人的代理,参与本案二审诉讼活动。本案经开庭审理,采纳代理律师大部分代理意见,青岛中院作出如下认定:1、《委托资金借贷合同》因违反强制性法规,为无效合同;2、对委托人出具的欠条不属于民间借贷的范围,是无效合同所产生履行的凭据,并非双方结算后出具的欠条,;3、因该合同造成的损失按双方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对股票密码账户修改之前的损失各自承担50%的责任;4、赔偿责任性质属于缔约过失责任,该债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委托人的配偶不承担责任。据此,青岛中院作出(2016)鲁02民终78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委托人仅向对方偿还35121元。

根据上述判决,代理律师为委托人减少赔偿责任26487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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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律师 NEWS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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