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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发的奖金是否属于误工费损失的范围

发布时间:10-11  浏览数:2651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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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概要】

 

201510月,王某驾驶尾号为502的小型轿车沿北外环行驶时,与孙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事故,孙某受伤,车辆部分损坏。孙某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孙某无责任。20165月,孙某将王某及王某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乳山市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包括残疾赔偿金、年度奖金在内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2000元,保险公司认为奖金为不固定收入,不应该赔偿。扣发的奖金是否属于误工费损失范围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

 

乳山法院经过调查,了解到交通事故发生前,孙某在某食品公司上班,从事技术工作,孙某提交了之前发放年终奖金的单据,证明之前每年年底会发一定金额的奖金。

 

【法院审理】

 

乳山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误工费是因为交通事故导致正常工作减少的收入,是一种必然可得的利益,侵权损害赔偿应坚持全部赔偿原告,如有证据证实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后,导致其被扣发奖金的,该部分损失属于受害人损失,侵权人应予以赔偿,最终判决王某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孙某各项损失共计132000元。

 

 

来源:威海法院 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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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律师 NEWS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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