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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关于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最新通知(2016)

发布时间:08-21  浏览数:2524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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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延长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执行期限的通知

鲁价费发〔201683

 

各市物价局、司法局: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1484号)已经到期。由于国家调整了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定价范围,新的收费标准正在制定过程中。为保证律师服务和基层法律服务市场稳定,维护当事人、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事务所等各方权益,现就律师服务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延期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律师服务收费继续执行现行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

 二、文件的适用范围调整为以下三种情形: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三、基层法律服务收费参照本通知执行。

 四、本文件自2016815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7814日。

 

附件: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司法厅

      2016811

 

附件

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一)侦查阶段

 1.提供法律咨询:300500/次; 

2.申请取保候审:5003000/件; 

3.代理申诉和控告:100010000/件。

 (二)审查起诉阶段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50012000/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的70%执行,但最低不少于2000元。

 (三)审判阶段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 

1)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250020000/件; 

2)担任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200015000/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80010000/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基础服务费10002000元。争议财产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进计算。

 争议标的额                      计费比率

110万元部分                 5%6%

 10100万元部分             4%5%

 100500万元部分           3%4%

 5001000万元部分         2%3%

 10005000万元部分       1%2%

 5000万元以上部分            0.5%1%

 

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8008000/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减半收费,但最低不少于1000元。

 四、计时收费

 办理以上第一至三项所列法律服务事项,也适用于计时收费,收费标准为:1002000/小时。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办理法律服务事项花费在旅途的时间,折半计算。

 

来源:山东省物价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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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律师 NEWS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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