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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下发通知 转发山东高院出台的审理涉“僵尸企业”案件意见

发布时间:05-04  浏览数:1367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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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下发通知,以鲁政办字[2016]60号文全文转发了山东高院制定的《关于依法审理涉“僵尸企业”案件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下称《意见》),并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学习参考,主动与法院沟通,积极争取法院提前介入,帮助企业、职工分析利益关系,正确对待意见分歧,保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意见》从思想认识等三个方面提出了 20条依法审理涉“僵尸企业”案件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 《意见》强调,全省各级法院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省委的决策部署上来,准确把握依法清理处置“僵尸企业”的重大意义和基本要求,勇于担当,认真履职,为清理处置“僵尸企业”和推进结构性改革顺利进行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按照“尽可能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的要求,坚持企业主体、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依法处置原则,积极回应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法治办法化解产能过剩、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司法需求。要妥善处理好维护稳定与推进结构性改革的关系,按照利益衡平原则,坚持非公经济平等保护,依法处理好职工工资、国家税收、担保债权、普通债权的顺序和实现方式,审慎协调处理好各种利益冲突,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意见》要求,全省各级法院要突出工作重点,依法妥善审理企业兼并重组、债务重组、产权转让、企业解散、强制清算、公司合并与分立,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破产清算,金融借款,民间借贷等类案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规范公司退出市场行为,促进资源有效流转利用,畅通企业退出渠道,维护金融安全,维护良好的融资环境。要加强与政府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税务等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协助相关部门依法解决职工生活、住房、社会保障、再就业等问题,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要注意防范借兼并重组、产权转让等形式侵占、私分国有资产。要依法规制关联交易,严禁以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不当利益输送。严格遵循评估、拍卖法律规范,落实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避免国有资产贬值流失。要注重清理处置“ 僵尸企业”过程中企业无形财产的保护,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强化司法保护导向,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加大损害赔偿力度,制止和惩罚不公平竞争行为,激发创新动力、创造潜力和创业活力,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要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方针,严厉打击清理处置“僵尸企业”过程中的贪污贿赂、职务侵占、挪用公款和企业资金、滥用职权、非法经营等犯罪行为,努力挽回相关主体的经济损失,维护企业资产安全。 《意见》强调,全省各级法院要紧紧依靠党委的坚强领导,积极协调政府建立企业破产工作统一协调机制。探索实行“僵尸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辖和集中管辖制度,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要按照立案登记制的要求,依法及时立案。要建立审理涉“僵尸企业”案件的绿色通道,探索简化破产案件审理程序,规范关联企业合并破产审理程序。在保证涉“僵尸企业”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快审快结,缩短办案周期,提高审判效率。要健全快速执行机制,对涉“僵尸企业”的执行案件,依法及时采取强制措施,加大执行力度,及时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要完善破产管理人选任管理机制,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实际需要,及时补充调整管理人名册。要试行破产管理人的分级管理,对不同类型的破产案件从不同级别、资质的管理人中指定管理人。要强化破产案件专业化审判机制,设立专门合议庭,建立一支不仅具有专业法律素养,而且具有解决社会矛盾、 处理应急事务、 协调各方利益等多方面工作能力的专业化队伍。要完善破产审判调研指导机制,加强对中基层法院的业务指导,加大业务培训的力度,及时总结经验,帮助解决审判实践中的疑难问题。要加强破产保护理念的宣传,针对清理处置“僵尸企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并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公开审判信息等方式,为企业改革和经营管理提供法律指引,有效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 来源:山东高法 闫继勇 高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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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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