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认定虚假诉讼第一案 罚款100万(附决定书、判决书)
发布时间:11-11 浏览数:2066 【Close】
来源:山东高法
最高人民法院胡云腾大法官担任审判长,与主审法官范向阳(承办人)、汪国献组成合议庭经过持续九个半小时的审理和合议,当庭判决驳回上诉,并对提起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各罚款50万元人民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罚 款 决 定 书
(2015)民二终字第324号
被罚款人: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宗惠光,该公司总经理。
被罚款人: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雯琪,该公司总经理。
经查,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其诉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与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恶意串通,虚构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数额特别巨大,情节恶劣,严重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妨害了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各罚款人民币五十万元整。限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前交纳。(账户:0200003309088138233,开户名:最高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长安支行。)
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