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人社局: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将提至57万余元
发布时间:06-15 浏览数:1521 【Close】
来源:青岛财经日报
青岛市人社局下发通知,确定青岛市社会保险政策涉及使用的2014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8453元(月均4038元),同时确定使用2014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844元作为2015年青岛市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计发基数,即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576880元。
关于青岛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有关数据与工亡职工待遇关系,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解释说,青岛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用于在职职工和退休职工死亡一次性救济费计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具体来看,根据《青岛市劳动局财政局总工会转发鲁劳发【1993】343号文件的通知》规定,职工死亡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抚恤金和救济费,以本市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的通知》规定,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因病或非因公死亡,按鲁劳发〔1993〕343号文件第一条第 (二)项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我市以本市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根据本人缴费年限,满15年,全额纳入统筹;不满15年,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按十五分之一纳入统筹;其余部分,仍按原渠道列支。2014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844元,按照上述基数和标准,2015年我市工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576880元。另外,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还用于企业参保职工缴费基数确定、医疗保险年限一次性补缴和企业养老待遇核定。即:参保职工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确定缴费基数,高于300%的按300%确定缴费基数;对于缴费年限男不满25年、女不满20年的由本人以退休时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办理退休(职)时政策规定的缴费比例补缴差额年限,补缴后享受我市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养老金的重要参数,计算公式为:①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合计缴费年限×1%,②过渡性养老金= 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实行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1.3% ×平均指数。 (封满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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