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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协议能否反悔

发布时间:01-03  浏览数:3231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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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蒋贤争法官博客
 
    因人身受到侵害致损,法律及其司法解释专门规定了赔偿的范围和标准,主要体现在以下三部法律或司法解释:第一,《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人身损害解释》对人身侵害导致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进行界定,并规定了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或方法,明确了损害赔偿计算的标准时。第三,《精神损害赔偿解释》则对人身侵害导致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诉讼主体、构成要件以及赔偿金额的确定作了专门的规定。公民人身受到侵害后,与侵害人协商确定赔偿金额时,可以按照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赔偿的范围、标准。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往往没有完全依法约定赔偿,导致受害人在达成人身伤残赔偿协议,甚至在侵害人履行约定的赔偿义务后又反悔起诉追偿。
 
 [例1]行人甲被骑电动车的乙撞伤,住院痊愈后,在交警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由乙一次性赔偿甲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1万多元。乙依约赔偿后,甲以赔偿协议遗漏精神损害抚慰金为由,起诉请求甲补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例2]A与B因邻里纠纷互殴,A将B打伤致左手骨折,当日,在派出所干警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由A一次性赔偿B医疗费3万元。A依约赔偿后,B在治疗中实际支付的医疗费达5万元。B起诉A补足赔偿医疗费2万元。
 
 [例3]王某是某建筑公司的职员,在建筑施工中不慎失足从3楼摔到地上,导致右侧第9、10肋闭合性骨折,经住院手术治疗后,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由某建筑公司一次性赔偿王某实际财产损失10万元。某建筑公司依约赔偿后,王某后续治疗又支付了医疗费4万元。为此,王某起诉某建筑公司追加赔偿后续医疗费4万元。
 
 [例4]李某从外地打工回老家休假,其间,邻居雇请其加工木材,不慎被锯断左手食指,经鉴定为9级伤残。在村委会主任的主持下,双方就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达成赔偿协议。邻居依约赔偿后,李某认为其虽为农村户口,但长年在外务工并非在家务农,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不应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而应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为此,起诉邻居追加赔偿残疾赔偿金。
 
 上述四个典型案例有四个共同点:1、当事人在诉讼外第三方的主持下达成伤残赔偿协议;2、侵害方或责任方一般都在受害方医疗前或后作出一次性赔偿给付;3、约定的赔偿金少于法定赔偿金的情形,包括遗漏法定赔偿项目、受害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超出侵害人依约支付的赔偿数额、对后续医疗费未给予赔偿、赔偿金额的计算标准低于法定计算标准等情形;4、在侵害人依约履行赔偿协议后,受害方反悔起诉追偿。
 
 在上述赔偿协议中,赔偿金额少于法定赔偿金额的约定,是否影响协议的效力、受害人能否追诉赔偿金额,成为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侵害方认为,赔偿协议是当事人双方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影响协议的效力,受害方无权起诉追偿。而受害方则认为,其对赔偿协议约定的赔偿范围、标准等存在重大误解或约定的赔偿金额显失公平等法定事由,依法有权诉请法院撤销赔偿协议并追加赔偿。
 
 [分析]当事人于诉讼外在有关机构的主持调解下就人身伤残赔偿达成协议,受害方能否反悔起诉追加赔偿,关键在于确认受害方是否因重大误解而订立赔偿协议,或受害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立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赔偿协议,即赔偿协议是否属可撤销协议。基于可撤销合同系因受害方的过失订立、意思表示不真实、相对无效的合同,围绕受害方自愿签订赔偿协议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过失,重点审查如下两个事实:第一,公安机关、村委会等非诉调解机构的调解员在主持调解过程中是否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清楚人身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及其司法解释对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等的相关规定;第二,当事人对遗漏的赔偿项目、协议签订或履行完毕后新产生的损害结果是否明确表示放弃追偿权利。
 
 经查实,非诉调解机构的调解员已向当事人释明相关人身侵权损害赔偿法律规定的,双方当事人也明确知道相关法律规定的,在此情形下,受害人明知赔偿协议所约定的赔偿金额与法定赔偿标准有出入或遗漏赔偿项目,仍自愿签订赔偿协议,可以视为其放弃追偿权利,应认定赔偿协议合法有效。侵权人履行赔偿协议后,受害人补足赔偿差额或补充赔偿的诉请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反之,非诉调解员未明确释明或受害方未明确表示放弃追偿权利的,属可撤销协议,受害方起诉追偿的,应举证证明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法定事由,同时诉请撤销赔偿协议。
 
 [启示]人身侵害后果发生,当事人在非诉调解机构的调解员主持下达成赔偿调解协议,为避免产生新诉,一方面,调解员应当向当事人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另一方面,受害方应当在赔偿调解协议中明确表示对未尽赔偿项目或金额是否放弃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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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律师 NEWS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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